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延期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3-09-01

全年一次性奖金,我们民间习惯叫作年终奖,“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再一次延期了,说实在话,从年初开始我个人就一直在期待着它的延续,毕竟下至我们工薪阶层、上至企业高管、老板们,利用它可“节税”。


2023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该公告寥寥数语、言简意赅,相关规定照旧,仅在时间执行上延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30号公告)。


政策很好,但能否用好还真不简单?实操中,我发现了很多入坑的做法。


我们常会看到这样吸睛的标题——年终奖如何发个税最低?年终奖怎么发能少交个税?这样操作,工资到手立马多几千!甚至网上还能下载年终奖和工资拆分的EXCEL表格,只要填上数据,立马就能拆出一个“黄金分割线”来,个税真的能少缴个大几千,可谓一个“拆”字轻松搞定。


为了能少缴点个税,敬业的会计人,也是使出了洪荒之力,于是无数个3.6万、14.4万的年终奖横空出世,纷纷冒了出来。


试问:个税的纳税安排,是我们会计人在事后,如同“割肉”般的任意切出来的吗?


常见的有这么几种情形,看看你是否入坑:


第一种情况单位不设年终奖。常用的做法,将“某季度奖金”或者“某月工资”单独拎出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纳税申报。


分析:因定性错误,错误利用30号公告。


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由此可见,要利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必须符合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


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究竟是啥概念?


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由此可见,年终奖是根据企业的全年经济效益,加上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计算出来的,是基于人事部门制定的年终奖考核制度,并非待发放时随意“拆”出来的。


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论:某“季度奖金”或者“某月工资”单独拎出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纳税申报属于错误地利用政策,应将其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个税。


第二种情况:单位设了年终奖。常用的做法任意切割年终奖金额,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纳税申报。


看下面几种操作:


1.全年一次性奖金低了,工资来凑。比如计算出来只有2万元,于是将工资拆出1.6万元,与实际年终奖合并后,最终按照3.6万元单独申报年终奖个税,刚好卡在税率变动的临界点上,充分利用3%的低税率,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分析:定性错误,工资部分1.6万元,不符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概念;同时年终奖按3.6万元申报,申报金额错误。


结论:这种纳税安排属于恶意拆分,错误适用30号公告。


2.全年一次性奖金一个月内分两次发放,比如:8月10日发放1万元,8月25日发放1.5万元,两次金额合并后按2.5万元单独计税申报。


分析:原则上没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结论:次月将上月分两次合计发放的年终奖2.5万元单独计税,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税款时间无误,且该单独计税办法只采用一次,并无不妥。


建议:实务中,为了减少税企争议,既然称之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还是建议企业一次性发放好了,不要分两次或者多次。既然企业已经计划在同一个月发了,个人推迟几天拿钱也都无所谓了,早几天也不会产生货币时间价值。


3.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两次或者多次发放,但属于跨月发放,然后合并后单独计税申报,或反之,先合并后单独计税申报,再分两次或者多次发放且跨月。


分析: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如此操作,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错误,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税款时间错误。


结论:这种跨月多次分发、一次计税的方式,错误适用了30号公告。


建议:多次发放合并为一次发放后,再适用该政策。如果有相关协议约定分次发放,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修改为一次发放,该补充协议在法律层面也是合法有效的。


4.全年一次性奖金高了,比如计算金额为15万元,单独计税后税率跳到20%,于是将年终奖拆出6 000元,这6 000元与工资合并,剩余的14.4万元按照年终奖单独计税申报,适用的税率骤降至10%。


分析:将年终奖拆出6 000元,并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属于操作错误。


结论:这种纳税安排属于恶意拆分,错误适用了30号公告。


建议:拆出的6 000元年终奖,于次月发放,纳税义务便在次月发生,虽然定性为年终奖,但不符合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剩余的6 000元年终奖,自然就和次月工资合并计税了。


【总结】


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2027年,的确减轻了个人的纳税负担,但在利用政策时,应当精准掌握政策的内涵,切勿随意“切割”,只有企业未错扣错缴,个人正确缴纳个税,个税的纳税安排才是安全的。

本文来源 | 亿企学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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