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伪高新”“假研发”?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4-05-0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积极创新、提升竞争优势。然而,“伪高新”“假研发”税收违法案件频发,各地税务部门均对此进行了专项核查和严厉惩处。4月26日安徽省阜阳市税务局就发布了一起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连补带罚180万。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税务部门从哪些方面快速识别“伪高新、假研发”的?


1. 企业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列为研发活动,严重的甚至完全虚构研发活动。2023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对研发项目的创新性、成果的不确定性、资料的完整性提出新的要求。比如,某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将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都列为研发活动,并虚构了大量的研发项目和研发人员,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科技创新活动,属于伪高新企业。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虚构研发活动的情形:


(1)虚构研发人员: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研发实力,虚假增加研发人员数量,员工人数不匹配,用管理人员顶替科技人员。


(2)虚假开展开发新技术:未真实开展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活动,未真实产生研发活动费用,企业为了达到某些目的,假研发真生产导致生产企业研发费用不达标,比如柳市税二稽罚〔2023〕13号案例中广西柳州某物流公司,为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虚构开展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活动并产生该项费用的事实,将正常支出的人员工资作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单独核算。


(3)虚构研发成果:缺乏核心知识产权带来的高新收入不达标。有些企业用已经形成成果的研发项目,继续立项做研发;还有些将产品常规升级作为研发活动,比如柳市税二稽罚〔2023〕14号案例中某生物技术企业将根据客户不同需求来调整各种有效成分含量的操作申请为研发项目,这种做无用功的行为存在假研发的可能。如果企业同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于研发项目虚假,企业可能也是“伪高新”。


(4)虚假研发合作: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信誉,虚假宣称与某些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进行研发合作。


2. 通过虚列研发费用,隐匿收入等行为,骗取加计扣除。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加计扣除50%,到现在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达到100%,甚至特定行业可以加计扣除120%;加计扣除比例不仅在不断提高,申报享受的手续也更加灵活,这也让很多企业动起了歪脑筋。


(1)研发费用不够,销售成本、生产成本来凑。现实中,每个行业的研发费用构成均带有鲜明的行业特点。有的是直接投入费用占比畸高,明显不符合其所在行业研发活动投入的特点。比如在甬税稽二罚〔2022〕279号案例中宁波某企业将生产车间耗用的模具计入研发支出,在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形成回料后移交车间生产部门领取后用于生产使用,其实质系产品生产成本。


(2)虚列工资,多申报研发人员工资支出。比如提高财务报表上的研发投入比例,虚假增加研发费用,但实际上并未进行相应的研发活动。在柳市税三稽罚〔2024〕3号案例中某橡塑企业提供的《2020年研发工资表》中,申报“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的人员人工费”项目金额659645.51元,既包含在研发产品时间应支付的工资,也包含非研发产品时间支付的工资,显然企业多申报了研发人员的工资。


(3)隐匿试制品销售收入。研发活动和研发试制品的生产、销售活动之间的区分与主体的业务特点紧密相关,若研发试制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属于“日常活动”,那么其相关收入和成本不应予以抵减列报,也不应将试运行销售收入直接抵减研发费用。浙江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出的一起案例中,浙江某科技公司在生产研发过程中,通过隐匿试制品销售收入、虚列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手段,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16.36万元。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两大核心是“研发活动的判断”“研发费用的准确核算归集”,而两者都需要以研发项目为基础,认定高企的研发活动与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尽管费用归集范围的个别口径有所不同,但在项目的创新性认定上具有相通性。因此,假的研发项目,可能面临被“双杀”。既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也不能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企业认定中的弄虚作假、拔苗助长现象,有百害而无一利。而从2021年起,国家高新申请及认定后监管不断趋于严格,通过财务造假、材料造假,拼凑起来的“假研发”“伪高新”企业,将面临各种税务风险。因此建议申请企业:


1. 尽早获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企业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规划,尽早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尽量做到研发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知识产权。


2. 预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近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新技术企业评分体系中另一重要分数项,对高企认定成功与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 提前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应达到一定的研发投入强度,重点在研发活动确认和研发费用归集2个方面。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 及时规范组织管理。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评分占比20%,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研发过程中建立健全研发管理制度,完善研发立项、研发预算、研发可行性调研、过程监督、成果验收以及其他研发活动内控制度。


【总结】


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而虚构或夸大研发费用和项目,从而获取不当利益,然而“伪高新”“假研发”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日后的税收也将无法享受优惠。而真高企也须在日常管理、核算、纳税申报中做好研发费用涉税风险管理,踏实搞创新,从根本上加快企业自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真正的高新企业。

来源:亿企学会整理、一起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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