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在即,产品质量有问题,财税如何处理?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4-03-13

俗话说的好,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可见质量是多么的重要。既然这么重要,怎么少的了我们财务人员的工作呢?那今天,我们财务人员就将一起走进,因“质量”引发的常见财税问题。


一、客户要求1对1换货,但发票已认证。


长丰公司销售给黄海公司汽车配件100套,黄海公司在装配过程中,发现其中9套有表面划伤,并通知长丰公司赶紧重新补发9套过来,同时把原来的9套产品取回。但此时,长丰公司原来发货的100套已完成开票,并且黄海公司已经勾选认证,同时完成账务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已认证的发票怎么办?


从表面来看,这9套产品的外观与性能是没有区别的。而在实操中,因为企业内控、人员配置等客观原因!很多人都认为,9套重新发出,9套再换回来,不也啥没损失吗?财务不用处理了,省的麻烦。那我们一起来看看,正确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呢?


首先,从增值税角度上来讲,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中,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目前,随着数电发票全面推行,如果是对数电发票进行红冲,可以登陆亿企财税或助手平台,或者所在地区的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其次,站在公司管理层面,我们财务部是公司重要的职能部门,我们的日常核算工作,需要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为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一个相对可靠的、有质量的信息报告。而不仅仅是,把到手的单据做一笔账,应付税务部门,这也是我们需要从记账会计完成自我升级的过程。


总结,正确做法是请黄海公司财务,在税务开票系统提交9套产品所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长丰公司财务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对应9套产品的红字发票;另外单独开具第2次发货的9套产品发票。相当于是两笔业务,分别处理。最后,双方各自将相关单据,如:质量有问题同意换货的邮件、退货运输单据、出入库经办人签单等等,一并作为重要资料保存。


二、因为质量问题,客户要求给予少付货款,而供应商被迫同意。


承接上面的案例,假如这9套产品黄海公司急用,只能自己组织工人,进行表面修复从而勉强使用,但黄海公司非常生气,直接提出这批产品的货款,不能按发票金额支付了,需要扣款3000元人民币。


那这3000元双方财务应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分析一下这3000元是什么钱?从案例里可以知道,是长丰公司产品由于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最后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换成大白话,原来这批产品本来是9万元,现在一下变成8.7万元,相当于给予一定的销售折让。


关于销售折让问题,增值税上的处理依据,同样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里明确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这里就不再重复。而企业所得税上,国税函[2008]875号中这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也就是说,双方在确定3000元的折让,办完手续,开具好红字发票的当月,长丰公司的财务人员,需要在账面上冲减发生本月的收入与成本。而黄海公司财务也需要调减采购金额与结转的生产成本。


三、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客户起诉赔偿30万元。


继续上面的案例,由于长丰公司的产品有重大的缺陷,甚至带来了安全隐患。一怒之下,黄海公司把长丰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黄海公司获得了30万元赔偿金。那对于长丰公司而言,这30万元的赔偿金,属于销售这些产品的价外费用吗?需要开发票吗?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我们一起来看看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就明确了什么是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案例中,因为长丰公司的产品存在重大的缺陷,给黄海公司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而支补的赔偿金。可见并不属于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范畴,因此不缴增值税,不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企业所得税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长丰公司的这笔30万元的赔偿支出,属于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因为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这时,双方企业都要以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作为扣除凭据。


【总结】


产品质量问题,是每家制造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或大或小,给予的赔付和承担的损失也有大有小。我们财务人员需要静下心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仔细分析事情的本质!切忌简单粗暴,怎么方便怎么来!希望我们都能找到合理合法的处理办式,充分发挥我们财务人员的作用。

本文来源:亿企学会整理,一起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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